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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后財產和孩子問題怎么解決
            來源:法律界 點擊數:2961次 更新時間:2014-1-5 21:49:23

            【案情簡介】
              原告:李某某。
              被告:周某。
              原、被告于1998年3月自行相識戀愛,1999年1月11日登記結婚,2000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周某某。2008年6月5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08年7月29日,法院判決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2009年5月14日,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審理中,被告同意女兒周某某由被告撫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撫育費1,000元,原告對此表示同意。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663弄12號201室房屋系原、被告婚后所購買,產證核準日期為2002年12月24日,產權人登記為原、被告共同共有。至2009年6月20日,該房屋尚有貸款本金254,188.33元未歸還。審理中,原、被告確認該房屋價值2,800,000元。該房屋內的餐桌一只、餐椅六把、沙發一套(三人沙發一只、單人沙發兩只)、藤椅一把、兒童房家具一套、次臥室的五門櫥一只、小床一只、松下牌柜式空調一臺、三菱重工牌掛壁式空調一臺、夏普牌掛壁式空調兩臺、創維牌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創維牌34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海爾牌冰箱一臺、惠而浦牌洗衣機一臺、組裝電腦一臺、格蘭仕牌微波爐一臺、松下牌電飯煲一只,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審理中,原告要求其中的餐桌一只、餐椅六把、沙發一套、藤椅一把歸其所有,其他家電、家具均歸被告所有,被告對此表示同意。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8年3月自行相識,1999年1月11日登記結婚,2000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周某某;楹蟾星樯锌,后因被告與原告父母關系不好及被告奶奶的贍養費問題發生矛盾。2004年,原告到外地工作,雙方溝通越來越少。2006年,原告發現被告與一女子關系甚密,雙方發生爭執。之后,夫妻感情日漸淡薄。2008年7月,原告提出離婚訴訟。2008年7月29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至今近9個月,夫妻仍分居兩地,被告也未有挽回婚姻的態度和行為。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訴請: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2、雙方所生之女周某某由被告撫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周某辯稱,上次離婚案件開庭后因被告在庭上的陳述,原告回去就與被告發生了爭執,在這樣的情況下,也沒有必要繼續維持下去,表示同意離婚。同意女兒周某某由被告撫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撫育費人民幣1,000元。同意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裁判要點】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對婚姻關系的解除以及孩子的撫養、相關家具、家電的分割問題已達成一致,對此,可予照準。僅憑被告提供的房屋購入及出售的發票,并不能證明被告所主張的購買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663弄12號201室房屋中的首付款146,000元系被告的婚前財產。根據雙方的庭審意見和實際居住等情況,離婚后,該房屋可歸被告所有,該房屋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由被告負責歸還,由被告給付原告相應的財產折價款,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折價款1,200,000元,尚屬合理,可予準許。被告對于原告主張的向原告母親徐玉梅及案外人朱明雄的借款不認可,本案中對此不做處理,如確屬實,可由相關方另案訴訟處理。上海市浦東新區綠林路51弄66號202室房屋涉及案外人的權益,本案中對此不做處理。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周某離婚;

              二、離婚后,原、被告所生之女周某某隨被告周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按月給付周某某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至其十八周歲時止;
              三、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663弄12號201室房屋內的餐桌一只、餐椅六把、沙發一套(三人沙發一只、單人沙發兩只)、藤椅一把歸原告李某某所有,兒童房家具一套、次臥室的五門櫥一只、小床一只、松下牌柜式空調一臺、三菱重工牌掛壁式空調一臺、夏普牌掛壁式空調兩臺、創維牌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創維牌34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海爾牌冰箱一臺、惠而浦牌洗衣機一臺、組裝電腦一臺、格蘭仕牌微波爐一臺、松下牌電飯煲一只歸被告周某所有;
              四、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663弄12號201室房屋產權歸被告周某所有,該房屋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由被告周某負責歸還,被告周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財產折價款人民幣1,200,000元。
            【爭議焦點】

            離婚后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如何解決?

            【法理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離婚糾紛,離婚糾紛往往不僅涉及到雙方是否能夠離婚的問題,也涉及到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以及財產分配問題。離婚時產生的財產糾紛不同于離婚后財產糾紛,主要是因為離婚時產生的財產糾紛往往是在離婚之時產生的,法律上也要求夫妻雙方在處理離婚糾紛時一并處理財產問題;而離婚后財產糾紛往往是因為離婚時財產糾紛問題未解決或者解決不合理而產生的。

            本案的爭議主要集中于財產問題。關于離婚問題與子女撫養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本案中,原告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同意離婚,并且據案件事實,雙方分居達九個月,也未有挽回婚姻的態度和行為,可認定感情卻已破裂,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本案中,法院判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周某離婚是正確的。關于子女撫養權問題,原告訴請雙方所生之女周某某由被告撫養,而被告同意女兒周某某由其撫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撫育費人民幣1,000元?梢哉J定雙方對撫養權問題達成了合意,女兒周某某由被告撫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彪p方協議的1000元撫養費也是合理的,法院應予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痹嬉笠婪ǚ指罘蚱薰餐敭a的訴請是合理的,法院應依法進行處理。根據原被告雙方的庭審意見,對離婚后房屋所有權歸被告所有并不存在爭議,存在爭議的是房屋歸被告所有后原告能向被告主張的折價款,因為房屋本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房屋價值為2,800,000元而貸款本金254,188.33元未歸還的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其折價款1,200,000元,我們認為是合理的。一方面,1,200,000元折價款還不及房屋價值的一半,考慮到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而且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此房屋的貸款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情況,原告主張房屋價值的一半左右是合理的;另外一方面,還存在貸款本金254,188.33元未歸還,在約定由被告償還的情況下,被告分到房屋價值一半多應該說是合理的。

            應該說,本案有效地解決了子女撫養權與財產問題,可以作為其它離婚糾紛解決的參照。

            【法律風險提示及防范】

            法律提示:近幾年,離婚糾紛的訴訟越來越多,這歸因于很多因素。夫妻應當和睦地處理雙方之間的感情,以免釀成離婚的悲劇。當然在離婚不可避免時,在處理財產和孩子撫養問題上,夫妻雙方也應有所約定,對證明財產交易行為的收據等應妥善保管,否則就必須求助法律,由法官根據婚姻法或者自由裁量權來決斷。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
             。ǘ┥a、經營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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